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 請 人 李素惠
林瑋婷上列聲請人李素惠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建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李素惠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
三、依上項資料,如不動產所有人已變動,應以現所有人為相對人,並於聲請狀載明相對人姓名及住所。
四、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建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本票或借據等)【臺端聲請時所提出林勝和所簽文件不是抵押權擔保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