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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 人 陳專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分期付款買賣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4和資字第001478號),而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90萬元未依約履行,已全部視為到期,至聲請日止尚欠本金、利息、手續費、費用等共計958,469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汽車買賣契約書、還款明細、匯款通知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查單與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則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相對人雖陳述意見略以:因身心狀況及經濟困境,已無力負擔現有債務之償還,請求暫緩本件程序等語;惟相對人已自陳無力償還債務,且聲請人稱相對人確未結清款項,而均涉實體上事項,非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和美鎮 和群段 0000-0000 163.20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8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1.00;二層:51.00;三層:43.50;總面積:145.50。 陽台:20.86;屋頂突出物:12.50。 1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