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林首旗相 對 人 邱昱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12,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18日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4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各借款①2,500,000元、②7,700,000元二筆借款。詎相對人自114年11月22日起即未按期繳納借款本息,依約全部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合計尚欠本金9,966,852元暨其等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款契約書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2月24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其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 0000-0000 2573.45 10000分之122 002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 0000-0000 30.00 10000分之122 003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 0000-0000 82.06 全部 004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 0000-0000 625.21 2000分之69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3.86;二層:43.86;三層:43.86;四層:15.82;總面積:147.40 陽台等四項:20.54 全部 共有部分:南白沙坑段00000-000建號:1269.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