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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素秋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34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