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 請 人 賴忠煇
曾聖娟前列賴忠煇、曾聖娟共同代 理 人 徐舜卿上列聲請人賴忠煇等二人因與相對人蔡易霖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忠煇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