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 請 人 呂錦上列聲請人呂錦因與相對人廖素璇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呂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權狀字號:114二資土字第002354號)與同段30建號建物(權狀字號:114二資建字第000343號)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