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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 請 人 呂錦上列聲請人呂錦因與相對人廖素璇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呂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權狀字號:114二資土字第002354號)與同段30建號建物(權狀字號:114二資建字第000343號)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