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 請 人 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趙茂森上列聲請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記載本件抵押物所有權人全體為「相對人」之更正後之聲請狀並依相對人數提出繕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之相關資料、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