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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 請 人 楊培叁上列聲請人楊培叁因與相對人林純正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繳費前請先留意,因本件抵押權未登記清償日期,如無法釋明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

二、請釋明是否曾請求債務人清償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若然,請具體表明於何年月日、於何地點、以何方式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抵押債權且債務人不為清償,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