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 請 人 魏靖庭上列聲請人魏靖庭因與相對人曾吉銘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魏靖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曾吉銘、曾得江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