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怡安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浚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命債權人補正:⑴釋明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並提出釋明文件。
⑵依聲請人提出之買賣契約所載,付款期限係至民國117年1
月31日止而並未屆至。請敘明就未到期之款項是否請求?如請求,其視為到期依據為何(係按契約何款約定及事由)?並載明債務人逾期未按期繳款之各個期數、年月日及金額,並排列明細陳報。
⑶提出貴公司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
0000地○地○○○○段0000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115年1月21日收件北溪跨字第60號信託專簿。
⑷依上項抵押權文件所示所有權人資料,於拍賣抵押物聲請
狀以適格之人為正確相對人,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此為法定必備要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