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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借款人(即繼承人)陳耀申是否亦為抵押物之繼承人而為所有權人之一;若然,請提出併列陳耀申為「相對人」(原僅列為借款人即繼承人)之更正後聲請狀,並提出繕本3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