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 請 人 林麗華相 對 人 林郁婷(即黃建中之信託受託人)關 係 人 黃建中
黃芷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復按拍賣抵押物程序僅得為形式審查,而所謂形式審查,係就雙方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從其外觀及記載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是就當事人間所提出外觀證明文件,依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有擔保債權存在,法院自應准許裁定拍賣抵押物。至於聲請人所提出文件是否為真正,實際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或其數額為何,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黃建中、黃芷玲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約定115年2月2日償還,關係人黃建中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萬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600萬元。另關係人黃建中已於114年11月10日以信託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據、土地建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據所載借款期限為115年2月2日,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又本件原抵押人即關係人黃建中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將該不動產讓與相對人,依民法第867條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聲請人即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5月19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等均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關係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另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8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新溝皂 0000-0000 116.00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83號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91.00 二層:39.48 總面積:130.48 全部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19弄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