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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昆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並列債務人王昆錦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及依更正後之相對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