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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張義育關 係 人 李思妤(即李翊銘之繼承人)

李俊浩(即李翊銘之繼承人)相對人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胡松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即債務人李翊銘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17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70萬、291萬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並辦妥設定登記完畢。嗣關係人李翊銘於113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依約應按月攤還本息。詎關係人李翊銘自115年3月14日後即再未依約正常攤還本息,依貸款契約書參第11條第8款約定,關係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7,627,30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關係人李翊銘已於114年9月4日以贈與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土地建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貸款契約書、催繳通知函及其郵作回執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5月1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等均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另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和美鎮 柑竹段 0000-0000 590.45 1000分之32 002 彰化縣 和美鎮 柑竹段 0000-0000 90.56 全部 003 彰化縣 和美鎮 柑竹段 0000-0000 75.65 1000分之32 004 彰化縣 和美鎮 柑竹段 0000-0000 37.35 1000分之32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1 00000-000 柑竹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2.92 二層:52.92 三層:52.92 總面積:158.76 陽台:20.58 屋頂突出物: 16.34 雨遮:11.36 全部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