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莊櫂駿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前置調解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檢附多元化繳費單通知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為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