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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邱創乾

郭伯嘉陳春榮黃源河楊洲松

董保城詹盛如劉宗德劉珠利劉程煒鍾任琴蘇崧銘兼上列十二人之代表人 吳聰能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10月4日完結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清算。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道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因114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案件尚未終結,且債權債務清算尚未完結,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10月4日完結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