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黃烱陽相 對 人 葉環風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世卿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允勇即黃緞之繼承人
葉淑貞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傳興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可璜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美雲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美玉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澄清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文彬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冠今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泊岐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冠樺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世通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芬香即黃緞之繼承人
陳麗環即黃緞之繼承人
李黃碧霞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拓熒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寶瑞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揮眾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柳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明福即黃緞之繼承人
施登敏即黃緞之繼承人
施芳玲即黃緞之繼承人
施佩青即黃緞之繼承人
許黃滿足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朗市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也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玉琴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元璋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炳源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啓南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貴香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佳慧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幼萍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添財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添發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健智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俊傑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紹婷即黃緞之繼承人
施黃月霞即黃緞之繼承人
黄月裡即黃緞之繼承人
黃秀鳳即黃緞之繼承人
賴秀惠即黃緞之繼承人
張育綸即黃緞之繼承人
張志源即黃緞之繼承人
施淑花即黃緞之繼承人
郭金泉即黃緞之繼承人(遷出國外)郭建志即黃緞之繼承人
郭寶珍即黃緞之繼承人
郭素瓊即黃緞之繼承人
張台生即黃意之繼承人
王碧玲即黃意之繼承人
張之毅即黃意之繼承人
張之齊即黃意之繼承人
張台金即黃意之繼承人
張中英即黃意之繼承人
張中麗即黃意之繼承人
林育進即黃孝之繼承人
林崑耀即黃孝之繼承人
林桂花即黃孝之繼承人
林素眞即黃孝之繼承人
林黎玉即黃孝之繼承人
楊誌誠即黃孝之繼承人
楊李瓊鑾即黃孝之繼承人
楊誌堂即黃孝之繼承人
楊素雲即黃孝之繼承人
楊美雲即黃孝之繼承人
吳幸玉(黃瑋詠之承受訴訟人)
黃齡億(黃瑋詠之承受訴訟人)
黃頎珍(黃瑋詠之承受訴訟人)
黃雯玲(黃瑋詠之承受訴訟人)
柯瑞瑛(陳允安之承受訴訟人)
陳維婷(陳允安之承受訴訟人)
陳慶旭(陳允安之承受訴訟人)
楊姚燕(楊樹枝之承受訴訟人)
楊國村(楊樹枝之承受訴訟人)
范敏昱(楊樹枝之承受訴訟人)
楊國榮(楊樹枝之承受訴訟人)
楊國潭(楊樹枝之承受訴訟人)
范智鈞(楊樹枝之承受訴訟人)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茲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共3紙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收據日期 一審裁判費 13,276 112.10.03 鑑價費 260,000 113.08.26(初勘費30,000元)、113.09.06(服務費230,000元) 合計:273,276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黃烱陽之金額 1 黃炯陽 4/7 --- 2 黃緞(歿)之繼承人(備註3) 1/7 (連帶負擔) 39,040 (連帶給付) 3 黃意(歿)之繼承人(備註4) 1/7 (連帶負擔) 39,039 (連帶給付) 4 黃孝(歿)之繼承人(備註5) 1/7 (連帶負擔) 39,039 (連帶給付)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單位均為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聲請人黃炯陽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56,158元。
3.黃緞之繼承人為相對人葉環風、陳世卿、陳允勇、葉淑貞、陳傳興、陳可璜、陳瑞瑛、陳維婷、陳慶旭、陳美雲、陳美玉、陳澄清、陳文彬、陳冠今、陳泊岐、陳冠樺、陳世通、陳芬香、陳麗環、李黃碧霞、黃拓熒、黃寶瑞、黃揮眾、黃柳、黃明福、施登敏、施芳玲、施佩青、許黃滿足、黃朗市、黃也、黃玉琴、黃元璋、黃炳源、黃啓南、黃貴香、黃佳慧、黃幼萍、黃添財、黃添發、黃健智、黃俊傑、黃紹婷、施黃月霞、黄月裡、黃秀鳳、賴秀惠、張育綸、張志源、施淑花、郭金泉、郭建志、郭寶珍、郭素瓊、吳幸玉、黃齡億、黃頎珍、黃雯玲。
4.黃意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張台生、王碧玲、張之毅、張之齊、張台金、張中英、張中麗。
5.黃孝之繼承人為相對人楊姚燕、楊國村、范敏昱、楊國榮、楊國潭、范智鈞、楊李瓊鑾、楊誌誠、楊誌堂、楊素雲、楊美雲、林育進、林崑耀、林桂花、林素真、林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