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許盛彰相 對 人 洪儉

許泉富

許玉磬許淑華許月品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簡字第318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茲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預納人 一審裁判費 6,050 許盛彰 地政規費 400 許盛彰 戶政規費 90 許盛彰 合計:6,540附表: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賠償許盛彰之金額 許盛彰 1/6 1,090 --- 洪儉 1/6 1,090 1,090 許泉富 1/6 1,090 1,090 許玉磬 1/6 1,090 1,090 許淑華 1/6 1,090 1,090 許月品 1/6 1,090 1,090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單位均為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