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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張岱倫相 對 人 柯金燦

張良懿張良圳

張正禧張良智

張良訓

張良棟

張良農張良輝張良格

張順安張道璿張柯麗芳單懷葳張李敏張道新張道明張道豐張基福張詠雪張詠芬張道群張道強張宗隆賴宗平張宗慶張宗財賴美玉張小玲張美雀

張正憲

張世奇

張家健

李麗紅

張清山

張信雄張永誠張家惠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張溢源

武氏李相 對 人 張麗秋

陳黃秀雲 (國外公示黃子虔 (國外公示黃子誠黃子宜黃子杰黃昭信

康燈輝康弘照

康金蘭

康弘明張明弘

張耀元

張芸慈張道明

張秉樣

張惠嬌

張道錫

張閩芝張素花張素幸張素挽張道權

謝文卿

謝國輝謝明宗張進忠

張雲傑張雲明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公同共有者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茲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地政規費 43,700 張岱倫 鑑價費 55,000 同上 合計:98,700元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給付張岱倫之訴訟費用額 1 張良懿 210分之4 1,880 2 張良圳 420分之15 3,525 3 張正禧 420分之15 3,525 4 張良智 1050分之12 1,128 5 張良訓 1050分之12 1,128 6 張良棟 1050分之12 1,128 7 張良農 1050分之12 1,128 8 張良輝 210分之6 2,820 9 張良格 1260分之30 2,350 10 張順安 1260分之30 2,350 11 張柯麗芳 210分之15 7,050 12 單懷葳 210分之2 940 13 張李敏 公同共有 210分之5 2,350 (連帶給付) (編號15與編號51為不同人) (編號18與編號33為同一人) 14 張道新 15 張道明 16 張道豐 17 張基福 18 張詠雪 19 張詠芬 20 張道群 420分之4 940 21 張道強 420分之4 940 22 張宗隆 1260分之5 392 23 賴宗平 1260分之5 392 24 張宗慶 1260分之5 392 25 張宗財 1260分之5 392 26 賴美玉 1260分之5 392 27 張小玲 1260分之5 392 28 張美雀 1260分之30 2,350 29 張正憲 420分之15 3,525 30 張世奇 840分之55 6,462 31 張岱倫 840分之51 --- 32 張家健 1050分之12 1,128 33 張詠雪 210分之5 2,350 (與編號18為同一人) 34 李麗紅 210分之15 7,050 35 張清山 18分之1 5,483 36 張信雄 18分之1 5,483 37 張永誠 36分之1 2,741 38 張家惠 36分之1 2,741 39 張麗秋 1260分之30 2,350 40 柯金燦 210分之10 4,700 41 張道權 210分之6 2,820 42 張道錫 公同共有 210分之12 5,640 (連帶給付) (編號51與編 號15為不同人) 43 張惠嬌 44 張閩芝 45 張素花 46 張素幸 47 張素挽 48 張明弘 49 張耀元 50 張芸慈 51 張道明 52 張秉樣 53 黃子虔 54 黃子誠 55 黃子宜 56 黃子杰 57 黃昭信 58 陳黃秀雲 59 康燈輝 60 康弘照 61 康弘明 62 康金蘭 63 謝明宗 64 謝國輝 65 謝束華(歿) (備註3) 66 謝文卿 67 張道璿 1260分之30 2,350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臺幣98,700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

3.謝束華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張進忠、張雲傑、張雲明,訴訟費用由繼承人連帶負擔。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