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黃添財相 對 人 黃榮梧即黃皇盛(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陳秀玲(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黃梓翔(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黃凰慈(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林黃銀杏(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黃進甲(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黃鈺臻(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黃翠羽(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黃郁珊(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黃秋達(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黃玲媄(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黃玲滿(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顏黃玲桂(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林志勲(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林緣(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林賢真(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林富蘭(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林富美(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林富滿(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陳英寶(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蘇麗慧(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陳博仁(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陳怡慈(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陳英詳(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陳敏秀(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賴黃桃(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黃瑞卿(即黃雲之繼承人)
王家強(即黃雲之繼承人)
王健強(即黃雲之繼承人)(國內公送)
王秀蘭(即黃雲之繼承人)
王貴蘭(即黃雲之繼承人)
王玉蘭(即黃雲之繼承人)
張玉蓮(即黃雲之繼承人)(公示
陳妙丹(即黃雲之繼承人)
沃增亮(即黃雲之繼承人)
沃慧珠(即黃雲之繼承人)
沃慧珍(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張美雪(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一志(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一得(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一信(即黃雲之繼承人)
張四連(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世瑩(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新錦(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美珠(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碧湖(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文苑(即黃雲之繼承人)
劉黃珠(即黃雲之繼承人)
張黃緞(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金治(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金換(即黃雲之繼承人)
黃木信黃仁傑(即黃吳桃之繼承人)
黃潔(即黃吳桃之繼承人)
江黃甚(即黃吳桃之繼承人)
黃麗琴(即黃吳桃之繼承人)
黃永順黃俞月女黃忠泉黃忠全黃長生黃勝儀黃德意張黃菊黃每黃睬茹黃良政黃良畢張黃麗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除被告黃婉華、張志成、張正緯、張慧瑩外)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
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一審裁判費 32,581元 黃添財 113.7.15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10,200元 同上 113.10.15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3,500元 同上 114.1.9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16,700元 同上 114.4.21 鑑價費用 69,000元 同上 114.6.13 合計:131,981元。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黃榮梧即黃文和繼承人 陳秀玲即黃文和繼承人 黃梓翔即黃文和繼承人 黃凰慈即黃文和繼承人 林黃銀杏即黃文和繼承人 黃進甲即黃文和繼承人 黃鈺臻即黃文和繼承人 黃翠羽即黃文和繼承人 黃郁珊即黃文和繼承人 黃秋達即黃文和繼承人 黃玲媄即黃文和繼承人 黃玲滿即黃文和繼承人 顏黃玲桂即黃文和繼承人 林志勲即黃文和繼承人 林緣即黃文和繼承人 林賢真即黃文和繼承人 林富蘭即黃文和繼承人 林富美即黃文和繼承人 林富滿即黃文和繼承人 陳英寶即黃文和繼承人 蘇麗慧即黃文和繼承人 陳博仁即黃文和繼承人 陳怡慈即黃文和繼承人 陳英詳即黃文和繼承人 陳敏秀即黃文和繼承人 賴黃桃即黃文和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384分之96 連帶負擔32,995 2 黃瑞卿即黃雲繼承人 王家強即黃雲繼承人 王健強即黃雲繼承人 王秀蘭即黃雲繼承人 王貴蘭即黃雲繼承人 王玉蘭即黃雲繼承人 張玉蓮即黃雲繼承人 陳妙丹即黃雲之繼承人 沃增亮即黃雲繼承人 沃慧珠即黃雲繼承人 沃慧珍即黃雲繼承人 黃張美雪即黃雲繼承人 黃一志即黃雲繼承人 黃一得即黃雲繼承人 黃一信即黃雲繼承人 張四連即黃雲繼承人 黃世瑩即黃雲繼承人 黃新錦即黃雲繼承人 黃美珠即黃雲繼承人 黃碧湖即黃雲繼承人 黃文苑即黃雲繼承人 劉黃珠即黃雲繼承人 張黃緞即黃雲繼承人 黃金治即黃雲繼承人 黃金換即黃雲繼承人 連帶負擔 384分之24 連帶負擔8,249 3 黃木信 384分之72 24,746 4 黃添財 384分之96 32,995(聲請人) 5 黃仁傑即黃吳桃繼承人 黃潔即黃吳桃繼承人 江黃甚即黃吳桃繼承人 黃麗琴即黃吳桃繼承人 連帶負擔 384分之3 連帶負擔1,031 6 黃永順 384分之6 2,062 7 黃俞月女 384分之3 1,031 8 黃忠泉 384分之36 12,373 9 黃忠全 384分之36 12,373 10 黃長生 384分之1 344 11 黃勝儀 384分之1 344 12 黃德意 384分之1 344 13 張黃菊 384分之1 344 14 黃每 384分之1 344 15 黃睬茹 384分之1 344 16 黃良政 384分之2 687 17 黃良畢 384分之2 687 18 張黃麗觀 384分之2 687 合計 1 131,981元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