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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鄭凱中、簡竣晏、劉惠金、鍾玉花、鄭凱元、大金五金實業有限公司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