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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即清 算 人 賴秀霞上聲請人因宏遠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宏遠螺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仍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未結清,致無法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64號卷宗審查無誤。惟查聲請人係於102年9月15日就任清算人,原清算期間本應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聲請人遲於115年2月25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是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5年2月25日起展期6個月即115年8月24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8月24日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