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蕭安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8月31日完結英屬維京群島商薩爾蒙德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英屬維京群島商薩爾蒙德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之清算人,因國稅局認清決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9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5年度司司字第8號清算完結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8月31日完結英屬維京群島商薩爾蒙德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