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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財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昱瑄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請求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2.請說明合計請求金額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