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2以上聲請人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A04間請求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㈡提出收養契約書正本。(須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
蓋身分行為不得代理,當無從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簽立身分契約)㈢提出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生母A05)之出養同意書正本。
㈣提出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生母A05)之大陸地區戶籍資
料(例如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及陳報送達文書地址。㈤釋明選任特別代理人之依據。
★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係指法律上不能(如受停止親權宣告)、事實上不能(如心神喪失);但若僅行使有困難者(如法定代理人在外國),則不得謂不能行使。㈥上開文件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且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