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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蕭鄭常關 係 人 楊鄭如珠

張鄭如鳳鄭傳清鄭傳永鄭如蕊鄭如葉鄭如香蕭陳埒陳燿聰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A08(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與收養人鄭成柱(民國0年0月0日生,民國80年8月17日死亡)及鄭月霜間(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61年8月21日死亡)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8前經收養人鄭成柱、鄭月霜收養為養子,然養父鄭成柱於民國80年8月17日死亡、養母鄭月霜於61年8月21日死亡,現得本家手足之同意,爰依法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本生家庭親屬系統表、養家親屬系統表及終止收養同意資料等件為證。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聲請人持有之土地,係由其配偶所贈與,並非繼承自收養人而來。另本院復於115年5月28日通知養家之手足A001、A002、A03、A04、A05、A06、A07對本件終止收養提出意見書,惟渠等逾期迄今未有任何書面表示,有送達證書7紙在卷足憑。綜合審酌上開事證,認聲請人聲請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回歸本生家庭,動機尚無不良,卷內亦查無有何其他顯失公平情事。是以,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鄭成柱、養母鄭月霜間之收養關係,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