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4號收 養 人 A01上列收養人A01因與被收養人A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間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收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收養人A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來臺灣之日期及之期間(至少在台三個月以上),俾利本院安排訪視及開庭。
二、按月陳報試養情形(需詳述,含照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