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文昌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台灣電緣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