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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26號原 告 洪妤婕訴訟代理人 賴柏璋被 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訴訟代理人 呂宇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