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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李欣芷相 對 人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彰化縣政府民國115年4月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2項所載「資方(即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即李欣芷)積欠工資3萬695元(轉帳手續費由勞方負擔),將於115年4月27日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中」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