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5號抗 告 人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欣芷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