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蔡淑惠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麗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李 昕法 官 姚銘鴻附表:
編號 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 更正內容 1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 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2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關於「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75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2,25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