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4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蔡淑惠被上訴人即被 告 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麗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64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