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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5號原 告 陳煜宗被 告 和毅人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淑慧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載事項。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等均屬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復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該法之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再者,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自陳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含預告工資3,900元、資遣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㈠原告主張請求事項包含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⒈請提出每日平均工資為390元之計算式及證據。

⒉請先自行試算並陳報(可上勞動部網站自行試算)資遣費數額

,並提出計算式。㈡本件是否曾經行政調解?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如調解通知等)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