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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6號原 告 許順亮被 告 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香上列許順亮與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3,000元(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年終獎金6萬8,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紅利3萬5,000元,共計10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