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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16號原 告 張臘珍

林雅惠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郭乃瑩律師被 告 洪正輝即萬利投注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因財產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原應徵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惟此部分原告等係請求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此部分原告等應暫先徵收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另原告張臘珍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則本件原告張臘珍、林雅惠分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473元、71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思瑩附表:(新臺幣)編號 原告 因財產權而起訴 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 應補繳 裁判費 訴訟標的金額 原應徵裁判費 應暫先徵收裁判費 1 張臘珍 438,352元 5,920元 1,973元 4,500元 6,473元 2 林雅惠 146,188元 2,150元 716元 - 716元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