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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1號原 告 邱詠麟被 告 施睿皇即施驊峻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