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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2號原 告 林素娥被 告 捷宇特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勝章(歿)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明定。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及退休金22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80,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42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故尚應補繳裁判費1,713元(計算式:5,140-3,427元=1,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表,以利查明其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