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7號原 告 陳啟閔被 告 張峻源被 告 全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衍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52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再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受有職業災害及侵權行為,其訴之聲明第1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549,646元,訴之聲明第2項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被告全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職業災害補償1,144,146元,另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全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補提繳退休金5,45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而訴之聲明第1、2項間請求之項目金額完全重疊,應以較高之訴之聲明第1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5,100元(計算式:1,549,646+5,454=1,555,1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
三、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提撥退休金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45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752元(計算式:19,752-1,000元=18,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