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38號原 告 金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方玲被 告 林文芳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理 由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6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
主文。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就下列事項為陳述,並將繕本逕行送達被告;如有調解意願,另應提出繕本2份供本院送達調解委員:
㈠陳報有無調解意願。
㈡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所載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