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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詠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品川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所列各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勞動事件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關於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勞動調解,惟聲請調解內容有下列闕漏,請依下列說明補正,並重新繕寫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

㈠調解請求之聲明:聲請人未敘明欲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即

欲請求調解金額),致無法核算聲請費用。聲請人應表明所欲求之各項金額,且金額需具體明確,不得抽象泛述。

㈡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爭議情形:聲請人應依時序、事件本末詳

細說明聲請人於何時受雇相對人;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期間之每月薪資為若干金額;相對人於何時或何期間未給付聲請人薪資、加班費、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健康保險,相對人迄今尚未給付予聲請人之薪資、加班費、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健康保險等,各項總金額為若干元;相對人應給予而未給予聲請人之特別休假日數為幾日等事實經過。

㈢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請述明聲請人係依據何法律規定為本件各項請求。

㈣應提出列有各項請求內容明細、計算方法及說明到職日、最

後工作日、約定工資、擔任職務之相關證據資料、及提出薪資明細、薪資帳戶存摺影本(需至銀行補登至最新,資料需包含封面,內頁連續不中斷,僱主如有以現金交付薪資,應一併敘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資料。

三、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