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3號原 告 鄭惠年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律師被 告 安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惠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8,245,713元、老年給付損失970,068元,合計9,215,78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15,7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37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退休金8,245,713元應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65,350元,故原告暫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024元(計算式:109,374元-65,350元=44,024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