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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李宥駩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永發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林月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6,3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