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1號原 告 謝惠羽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0,18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27,500元、資遣費10,700元並提撥勞工退休金1,980元,合計為40,1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