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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7號原 告 劉承和被 告 璋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坤蓮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193,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9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5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