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1號聲 請 人 戴幼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宇特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相對人捷宇特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提出為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1條第1項、第52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請求相對人捷宇特工業有限公司給付工資等,並列謝勝章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惟謝勝章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115年6月12日即已死亡,有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謝勝章之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稽,是謝勝章於本件起訴前即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相對人之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又相對人公司僅有董事謝勝章一人,且股東迄今未選任新董事並為變更登記等情,亦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相對人捷宇特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提出為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