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2號原 告 許晉睿訴訟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鴻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玉利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6萬5,8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