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96號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被 告 袁偉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久任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久任獎金新臺幣(下同)62,2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