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91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法定代理人 張正毅被 告 陳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