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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紀萬吉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何志揚律師被 告 向陽別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釧賢被 告 莊俊仁

李曜光賴柏仰張淑鈴謝文騫黃樹池楊淵源莊清和鍾錦源陳欽文王家農翁斌城林釧賢林森林粧曾瑞香王復鎗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0,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837元,尚應補繳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2-13